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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購石材建樂園 不付貨款,石材人起訴獲勝!

2019-08-17 09:35 瀏覽:38485 評論:0 發(fā)布:139石材網(wǎng)   
核心摘要:石材一直是建筑行業(yè)的重要原材料,在建筑領域應用十分廣泛。近日,肥西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因采購石材建造樂園后欠付貨款而引發(fā)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。原告某石材經營部訴稱,2017年,第一被告萬苗公司承建位于臨泉縣封神魔幻樂園一期景觀工程需要,從原告處采購石材。之后雙方又于同年11月13日簽訂補充協(xié)議一份,將相應石材數(shù)

石材一直是建筑行業(yè)的重要原材料,在建筑領域應用十分廣泛。近日,肥西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因采購石材建造樂園后欠付貨款而引發(fā)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。


原告某石材經營部訴稱,2017年,第一被告萬苗公司承建位于臨泉縣封神魔幻樂園一期景觀工程需要,從原告處采購石材。之后雙方又于同年11月13日簽訂補充協(xié)議一份,將相應石材數(shù)量進行了增加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向第一被告供應石材。在石材供應過程中,第一被告又將工程轉包給第二被告閏土公司,并由第二被告繼續(xù)按第一被告與原告所訂立的合同從原告處采購石材。截止2018年2月,原告共向兩被告供應石材價款合計人民幣55萬元,被告僅付22萬余元,現(xiàn)尚欠原告石材貨款人民幣33萬余元。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貨款,兩被告皆拖延推諉,原告遂訴至法院。


    第一被告萬苗公司認為,該項目合同主體變更,案涉項目已經轉讓給閏土公司,萬苗公司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第二被告閏土公司認可拖欠原告貨款,但因其與原告未簽訂買賣合同,雙方對后期價格有爭議,仍在協(xié)商中,原告提供的《石材明細表》是閏土公司向原告采購石材的計劃列表,但尚未結算,故對原告主張的欠付金額不予認可。


經審理查明,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10日,原告供應石材貨款7萬元;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1月20日,原告供應石材貨款15萬元;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3月31,原告供應石材貨款33萬元,總計55萬元。原告共計向兩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55萬元。被告萬苗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、2017年11月30日分兩次共計支付貨款7萬元,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其開具金額共計7萬元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

    被告閏土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支付貨款15萬元,原告向其開具共計48萬元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2018年5月8日,原告與閏土公司對賬形成《臨泉魔幻樂園一期景觀項目石材明細表》,該明細表詳細載明了送貨的日期、產品名稱、規(guī)格、數(shù)量、單價以及確認金額等,確認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3月31日原告供應貨物價款為33萬元,且有被告閏土公司工作人員簽字確認。


本院認為,本案原告雖將貨物均送至臨泉封神魔幻樂園一期景觀工程項目,但買賣合同相對方先是萬苗公司后又變更為閏土公司。萬苗公司付款情況與原告開具發(fā)票情況基本一致,2017年12月1日后,萬苗公司再未向原告付款,原告也未向萬苗公司開具發(fā)票。原告向閏土公司開具發(fā)票共計48萬元,閏土公司2018年2月11日支付貨款15萬元。根據(jù)原告與第二被告之間的開票、付款、發(fā)貨及對賬明細綜合分析,《明細表》中確認的33萬元貨款,應為第二被告所欠貨款,故對于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支付剩余貨款33萬余元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與第二被告雖未簽訂買賣合同,但雙方對賬后,閏土公司理應及時支付貨款,否則應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,原告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(年利率4.75%)計算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,但應自雙方對賬次日(2018年5月9日)起計算,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。本案中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買賣合同,但后期買賣合同關系的相對方變更為第二被告,與閏土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,原告并無證據(jù)證明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貨款,其訴請第一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,無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不予支持。


綜上,本院判決被告閏土公司向原告石材經營部支付貨款33萬余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,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。目前該案已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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